2017社保滯納金怎么算
我們都知道社保可以斷交,也可以轉(zhuǎn)移,在這個過程中社保如果沒有按時繳納,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就會牽扯到一個"滯納金"的問題,那么具體什么是社保滯納金?2017社保滯納金怎么算?下面是小編整理的2017社保滯納金計算,歡迎大家參考!

什么是社保滯納金?
根據(jù)社會保險法第十一章第八十六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gòu)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guān)行政部門處欠繳數(shù)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這就是對社保滯納金的一個法律文獻解釋。
社保滯納金怎么算?
參保單位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nèi)為職工辦理參保手續(xù)的,應當從勞動合同簽訂之月起按月補繳社保費并按規(guī)定加收滯納金,勞動合同簽約時間的2個月內(nèi)參保的不加收滯納金,超過2個月參保的,滯納金從勞動合同簽約的次月6日起加收至該單位辦理參保增員的當日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根據(jù)《社會保險法》,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2013年6月以后(含6月)的社會保險費,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gòu)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延期參保滯納金由系統(tǒng)在月初建帳時一并生成。
北京社保補繳滯納金怎么計算?
自2011年7月1日起,對用人單位新發(fā)生欠繳的社會保險費,自欠繳之日起至用人單位申報補繳成功的前一日止,根據(jù)其欠繳金額分險種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即補繳日期為2011年7月(包含)之后的保險費時,按照補繳金額分險種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養(yǎng)老保險不再加收放大系數(shù)。
舉例說明
某用人單位2015年7月10日成功申報補繳當年4月份的社會保險費,正常的收款月應為當年5月份,則欠繳的起始之日為當年6月1日,因此用人單位除補繳5月份欠繳金額外,還應繳納自6月1日起,至7月9日止共39天的滯納金。
比如,該員工5月份按照最低基數(shù)繳納社保,單位繳費:879.36元,個人繳費:262.51元,總計:1141.87元。
滯納金:1141.87×39×0.0005=22.27元
養(yǎng)老保險放大系數(shù)
保險法實施以前
根據(jù)京勞社養(yǎng)發(fā)[2007]21號文件規(guī)定,單位補繳時,以被補繳職工相應補繳年度的繳費工資基數(shù),分別乘以辦理補繳時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與相應補繳年度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比值(即放大系數(shù)),作為相應補繳年度的補繳基數(shù),按歷年規(guī)定的單位與個人繳費比例之和繳納。被補繳職工以本人相應年度的繳費工資基數(shù)乘以相應補繳年度個人繳費比例補繳,差額部分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補繳養(yǎng)老保險需加收放大系數(shù)的情形?
補繳起、止日期為2011年7月之前的保險費時,養(yǎng)老保險需加收放大系數(shù),不計算滯納金。
舉例說明
某單位2013年6月要為某職工補繳2005年5月的養(yǎng)老保險費,補繳基數(shù)為2000元,如何計算其補繳費用?
正常情況:單位繳費:2000×20%=400元;個人繳費:2000×8%=160元; 單位和個人共計繳費:400+160=560元。
加收放大系數(shù): C=2012年社平÷2004年社平=5223÷2362=2.21
單位繳費:2000×2.21×20%=884元;
個人繳費:2000×2.21×8%=353.6元
單位和個人共計繳費:884+353.6=1237.6元。
二者差額:1237.6-560=677.6元。
所以,單位共繳費:1077.6元,個人共繳費:1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