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不起訴決定申訴狀范文
引導(dǎo)語:不服不起訴申訴狀,是指不服已經(jīng)生效的裁決,向人民法院或則人民檢察院提出的要求重新審理案件。今天,小編給大家整理了幾篇關(guān)于不服不起訴決定申訴書的推薦范文,歡迎閱讀與參考!
范文一:
被申訴人:賈玉亮,男, 漢族,不詳 被申訴人:徐宗仁,男, 漢族,不詳 住山東省煙臺市牟平區(qū)芷芳村 申訴人因聚眾斗毆一案,不服牟平區(qū)檢察院[2010]起訴書(由于當事人在執(zhí)行刑期期間不慎丟失起訴書)做出的2010年8月6日做出的判決不起訴決定申訴書,現(xiàn)依法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請求上級檢察機關(guān)查明案情,對 賈玉亮,徐宗仁 兩人作出起訴決定,追究刑事附帶民事責(zé)任。
事實與理由:
本人XX因被告人賈玉亮,徐宗仁造成重傷住山東煙臺市牟平區(qū)中醫(yī)院(肚子因被捅傷腸子流到外面被醫(yī)生割胰腺以防感染,頭部因被劈2刀做開顱手術(shù))無民事判決,我的同案宋斌有民事賠償,拘留我時,我同案宋斌肝臟都捅破未被拘留,鄭岳臣頭皮受傷在醫(yī)院住院未被拘留,在醫(yī)院逃跑而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才被逮捕,而我因傷住院7日線還沒拆就將我拘留,拘留通知書沒有辦案人員簽字,逮捕通知書未在24小時之內(nèi)通知我家屬,未注明原因,無辦案人員簽字,被告人徐宗仁 在拘留期間被釋放,特向貴院申訴,懇望貴院予以抗訴。
申訴理由:
原判決量刑畸輕,無民事賠償。 申訴人認為應(yīng)當對被告人從重判處刑罰,而原判決僅判處被告人賈玉亮6年的刑罰(累犯),和徐宗仁無罪釋放顯屬量刑畸輕。 通過偵察機關(guān)的偵察工作和庭審?fù)耆槊髁吮桓嫒说姆缸锸聦。申訴人認為有以下幾個惡劣情節(jié),應(yīng)當對被告人從重判處刑罰。
(一) 被告人犯罪的主觀惡性極深,被害人無辜受難。 被告人賈玉亮在雙手持刀將刀砍斷,很可能導(dǎo)致難以救治的后果。
(二)被告人糾集多人,持刀行兇,且案發(fā)被告人賈玉亮,徐宗仁隱瞞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極為惡劣。 ,但被告人在數(shù)次供述及庭審中均不如實供述。
(三)被告人的行為造成了嚴重的后果。由于被告人的行為給申訴人造成了重傷的嚴重后果。
(四)被告人的行為導(dǎo)致申訴人長期不能工作,給申訴人在經(jīng)濟上造成了巨大的損失,但被告人卻沒有給予申訴人任何補償,可見其對其犯罪行為沒有一絲悔意。 由以上可以看出被告人的主觀惡性極深,應(yīng)當嚴懲。而本案中對被告人賈玉亮僅判處6年的刑罰,況且累犯,徐宗仁無罪釋放,顯然是量刑畸輕,不能達到懲罰犯罪的目的。賈玉亮在看守所揚言出門要劈我,對我的恐嚇,遭受巨大的精神壓力,因此,我認為應(yīng)當對賈玉亮,徐宗仁提起公訴。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guān)規(guī)定,我特向貴院提出申訴
此致
××市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xx
××年××月××日
范文二:
法律文書是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具體指各種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及規(guī)章等。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申訴書范文:不服不起訴決定申訴書,希望大家喜歡。
申訴人:A,男,××歲,×族,××市××公司員工,住××市××路×樓×號。
被申訴人:B,男,××歲,×族,本市人,××廠工人,住××市××路××號。
申訴人因B傷害一案,不服××區(qū)人民檢察院××年××月××日作出的[1998]×字第×號不起訴決定書,現(xiàn)依法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請求上級檢察機關(guān)查明案情,對B作出起訴決定,追究其刑事責(zé)任。
事實與理由:
應(yīng)祥述事實和理由,此略。)因此,我認為應(yīng)當對B提起公訴。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45條的規(guī)定,我特向貴院提出申訴。
此致
××市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A
××年××月××日
附:1.原不起訴決定書抄件1份
2.證人李××證言1份
范文三:
申訴人秦 ,男,19 年12月 日生,布依族,興仁縣人,住興仁縣 鄉(xiāng) 村 組;
申訴人秦 ,男,19 年4月 日生,興仁縣人,布依族,住址同上;
申訴人秦 ,男,19 年5月 日生,布依族,興仁縣人,住址同上;
申訴人秦 ,女,19 年3月 日生,布依族,興仁縣人,住址同上;
申訴人秦 ,男,19 年4月 日生,布依族,興仁縣人,住址同上。
被申訴人秦,男,19 年2月 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興仁縣人,住興仁縣 鄉(xiāng) 村 組。
申訴人因犯罪嫌疑人秦涉嫌故意傷害一案,不服興仁縣人民檢察院2009年9月12日作出的仁檢刑不訴[2009]23號不起訴決定書,現(xiàn)依法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請求黔西南州人民檢察院查明案情,對犯罪嫌疑人秦作出起訴決定,追究其刑事責(zé)任。
事實與理由:1989年3月,犯罪嫌疑人秦和其父 (已死亡)無故懷疑申訴人母親 拐賣小飛( 女兒),于是懷恨在心。1990年5月12日中午,申訴人秦-某牽牛到河邊喂水,路經(jīng)犯罪嫌疑人秦家門前,被犯罪嫌疑人秦連人帶牛一起強行趕到其自家牛圈內(nèi),申訴人父親 (該案被害人)路過時將人和牛解救回家。5月13日,申訴人大哥秦 (已被犯罪嫌疑人秦及其家人故意傷害致殘并死亡)和申訴人秦某某、秦某-三人去河里挑水沖糞坑,路過犯罪嫌疑人秦家門前時,犯罪嫌疑人秦和其父秦 及兄弟秦 、秦 手持刀棒將秦 手腳砍傷至殘(后因此死亡)。當天,被害人秦 去放田水路過犯罪嫌疑人秦家門前,犯罪嫌疑人秦手持鍘刀埋伏在房上,趁被害人秦 不備,從房上躍下用鍘刀將被害人秦 砍倒在地,接著在其腰部、臀部連砍數(shù)刀。隨后,其父秦 和其兄弟秦 、秦 、秦 趕到,秦 用長把尖刀、秦 用砍刀、秦 用殺豬刀、秦 用木棒對被害人亂砍亂殺,將被害人活活打昏死在地。犯罪嫌疑人秦父子兄弟五人害怕承擔責(zé)任,一起動手將被害人秦 弄至當時的興仁縣鷓鴣園鄉(xiāng)政府前面的空壩里。當時申訴人全家嚇得四處躲藏,幸虧時任村支書秦 出面,申訴人和其母親 才得以請人一起將被害人秦 送到興仁縣醫(yī)院搶救,終因傷勢過重,于當天不治身亡。
以上事實,興仁縣人民檢察院在不起訴決定書中已經(jīng)認定(即“經(jīng)審查查明”)。同時認定,經(jīng)法醫(yī)開棺檢驗,被害人秦 系被鈍器損傷右頂部致右頂骨嚴重骨折,嚴重腦損傷及被銳器損傷右上臂、左大腿、右下肢致失血,因嚴重顱腦損傷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
至此,申訴人認為,犯罪嫌疑人秦已經(jīng)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應(yīng)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zé)任。
但興仁縣人民檢察院在“本院認為”中,卻認為犯罪嫌疑人秦故意傷害他人身體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決定不起訴,這與“經(jīng)審查查明”顯然自相矛盾。并且在不起訴決定書中,哪些事實不清和什么證據(jù)不足沒有說明。故此,申訴人對興仁縣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秦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不服。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45條的規(guī)定,特向貴院提出申訴。
此致
黔西南州人民檢察院
申訴人:xx
xx年xx月xx日
附:仁檢刑不訴[2009]23號不起訴決定書復(fù)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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