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賠償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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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王某某,女,漢族,1965年5月23日出生,漢族,xxxx物業(yè)公司員工,住烏魯木齊市xxx區(qū)xxx路31號二區(qū)1號樓1單元503室。
被上訴人:高某某,女,1965年2月28日出生,漢族,xxxx物業(yè)公司員工,住烏魯木齊市xxx區(qū)xxx路211號4號樓1單元502室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健康權(quán)、身體權(quán)糾紛一案,上訴人不服烏魯木齊xxx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水民一初字第98號民事判決書,特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二審法院撤銷(2014)水民一初字第98號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在一審的全部訴訟請求。
2、本案的訴訟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上訴人認為上述判決責任劃分比例錯誤,部分事實認定錯誤,嚴重侵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quán)益,具體理由如下:
一、被上訴人無視法律,毆打上訴人,應承擔全部責任,并應當在烏魯木齊晚報登報向上訴人表示道歉。
一審法院在判決書第3頁認定:因瑣事發(fā)生口角時雙方均應冷靜處理,不應相互廝打,故對本案廝打的發(fā)生及原告受傷的損害結(jié)果,原、被告均有過錯,被告應按其過錯比例80%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原告自行承擔20%的責任。實際情況是被上訴人首先動手將上訴人打傷,上訴人不可能任由被上訴人毆打,還手是正當防衛(wèi),。一審法院錯誤認定上訴人承擔20%的責任是錯誤的,應當予以糾正,并判決被上訴人登報向上訴人表示道歉。
二、被上訴人應當承擔300元的公證費。
上訴人是按照公安機關(guān)的要求,請公證處對證人陳某某的證言進行公證,目的是為了保全證據(jù),屬于因訴訟發(fā)生的合理費用,依法應當由被上訴人承擔。
三、被上訴人應當另行賠償15日共750元的誤工費。
上訴人腰部雖有舊傷,但若不是被上訴人的毆打,則不可能引起舊傷復發(fā),被上訴人依法應當支付15日共750元的誤工費。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一審判決責任劃分比例錯誤,部分事實認定錯誤,嚴重侵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quán)益。故上訴人特提出上述,請求二審法院撤銷(2014)水民一初字第98號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在一審的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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