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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電合同

時間:2025-09-16 11:36:41 合同大全

有關供用電合同3篇

  在當今不斷發(fā)展的世界,越來越多的場景和場合需要用到合同,合同能夠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那么合同書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供用電合同3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有關供用電合同3篇

供用電合同 篇1

  為了協(xié)調電力供、用雙方的關系,明確雙方的責任,確立正常的供用秩序,安全、經濟合理地使用電力,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全國供用電規(guī)則》的規(guī)定,經供用電雙方充分協(xié)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甲方:_____市______化工廠。地址:________

  乙方:_____市______供電局。地址:________

  甲乙雙方于____年__月__日于____市______區(qū)簽訂供電合同如下:

  1.雙方因___市__區(qū)現(xiàn)只有___千伏工農線供電,線路已滿負荷運行,電壓質量不良,不能再增加供電負荷。甲方___千伏變電所現(xiàn)輕負荷運行。為了解決___區(qū)用戶生產用電,雙方協(xié)商新增負荷由甲方供電。

  2.甲方___千伏變電所___千伏安主變壓器因內部有放電聲,暫停運行檢修,更換為___千伏安主變壓器投入運行。乙方同意保留___千伏安用電契約容量,投入時不再重新申請增容。

  3.甲方同意暫外帶乙方的用電負荷共___千瓦___安培,掌握其用電情況,負責供電和設備的安全運行。

  4.電費收繳辦法:乙方用戶由乙方直接裝表計量收取電費。甲方總電度表減去其它用戶的其余部分電度數(shù),由乙方向甲方收取電費。

  5.甲方外帶乙方用戶和其他用戶負荷是暫時的'供電措施。___區(qū)變電所建成后,乙方計劃的10千伏電網供____區(qū)負荷。

  6.本合同于_____區(qū)變電所建成后失效。

  甲方:______(公章) 乙方: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簽字、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簽字、蓋章)

供用電合同 篇2

  供電方:_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名稱:(蓋章)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用電方:_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名稱:(蓋章)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為了保證國家計劃順利地執(zhí)行,明確供用雙方相互的權利和義務,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全國供用電規(guī)則》和有關的法規(guī),以及國家計劃,經雙方協(xié)商,訂立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第一條 供電方向用電方提供三相交流50赫,電壓為下列額定值的電力。

  序號 受電點地址 受電電壓值(伏)

  a.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b.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c.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第二條 根據(jù)國家計劃和電網的可供能力,商定年、月、日供應電力的數(shù)量,見附表一。

  第三條 用電方使用電力的時間為:

  高峰時間:夏季____________,其他季____________;

  低谷時間:夏季____________,其他季____________;

  特殊設備用電時間:夏季____________,其他季____________;

  第四條 供電的質量

  1.根據(jù)電力系統(tǒng)的運行方式和用電方受電點在系統(tǒng)中的位置,商定受電點的受電電壓為:

  a.受電點______,受電電壓______伏;

  b.受電點______,受電電壓______伏;

  c.受電點______,受電電壓______伏。

  如變配電設備、系統(tǒng)運行方式和受電位置變動時應相應修訂受電電壓值。

  2.根據(jù)用電方月平均率因數(shù),受電點的供電電壓與合同受電電壓比較,允許變動的幅度為:

  用電方月平均功率因數(shù) 供電電壓允許變動的幅度

  0.9以上 ±5%

  0.86~0.9 ±7%

  0.81~0.85 ±8%

  0.80以下 ±10%

  在電力設備檢修或系統(tǒng)在非正常情況下運行,用電方受電點供電電壓允許變動的幅度經上列再增加5%。

  3.供電方向用電方提供的三相交流電源的頻率允許變動的幅度為:

  用電時間超合同用電比例 允許變動幅度(赫)

  高 峰 時±5%以下±0.2

  +5%以上±0.5

  低 谷 時

  ±0.2

  在系統(tǒng)主力電廠故障時,頻率允許變動的幅度為±1赫,但故障延續(xù)時間不得超過一小時。

  4.供電方在用電方受電點的高次諧波電流值和用電方在受電點注入電網的高次諧波電流值應低于水利電力部《電力系統(tǒng)諧波管理暫行規(guī)定》中規(guī)定的極限值和允許值。

  有沖擊負荷的用電方,當沖擊負荷已影響其他用戶電壓質量時,用電方應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五條 用電方每月向供電方支付所用電力的電費。有關的電度計量、電價、電費結算、電費支付方式均按有關規(guī)定或按雙方簽訂的供用電協(xié)議辦理。

  第六條 供電方違約的經濟責任

  1.遇有下列情況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供電方不承擔違約責任。(注:免責條款)

  (1)超過設計能力而承受的臺風、暴風、覆冰、水災、雷電、地震等自然災害。不承擔違約責任。

  (2)因正當理由,并事先通知用電方的限電。如,因排除險情,處理事故,檢修設備等的限電;對超過計劃用電的限電;計劃檢修并在七天前通知用電方的限電;因執(zhí)行國家命令而對用電方的限電等。不承擔違約責任。

  (3)經自動重合閘重合良好,或對有備用電源的用電方,只停其中一路電源,其他電源仍可滿足用電方備用供電設備能力時。不屬違約,不承擔責任。

  (4)非供電方的責任,如用戶的過錯,鳥害、人為破壞等。不承擔責任。

  2.遇有下列情況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供電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1)在運行、操作、檢修、試驗等過程中,因缺乏經驗、疏忽、違反規(guī)程等造成的過錯。

  (2)非供電方責任引起,而因供電方處理不當造成事故擴大部分的過錯。

  (3)上級機關或業(yè)務主管機關在指揮、調度等方面處理不當造成的過錯。

  3.無正當理由對用電方限電時,事后應補還少供的電量,并給予賠償。賠償按少供的電力、電量分別計算,少供一度電按電度電價三倍賠償,少供一千瓦按0.5元賠償。

  少供的電量按限電前用電方正常用電月份或正常用電一定天數(shù)內每小時的平均用電量與限電時間內每小時計劃電量之差乘以限電小時數(shù)求得。

  4.供電方責任造成用電方斷電時,供電方應按斷電時間內可能用電量和電度電費的五倍(單一制為四倍)給予賠償。

  斷電時間內可能用電量按斷電前用電方正常用電月份或正常用電一定天數(shù)內每小時平均用電量乘以斷電小時求得。

  斷電責任的分析,以供電方事故記錄為依據(jù),并適用水利電力部《電業(yè)生產事故調查規(guī)程》。

  5.供電電壓和頻率變動幅度超出本合同第四條規(guī)定時,供電方應按質量不合格累計時間內所用電量乘以用電方當月平均電價的百分之二十給予賠償。

  第七條 用電方違約的經濟責任

  1.遇有下列情況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用電方不承擔違約責任。(注:免責條款)

  (1)超過設計能力而承受的.臺風、暴風、覆冰、水災、雷電、地震等自然災害。造成合同的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不承擔違約責任。

  (2)有特殊原因,超負荷或不按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用電。事先通知并征得供電方同意的不承擔違約責任。

  (3)由用電方責任引起,但因供電方處理不當造成的擴大部分的過錯,不承擔違約責任。

  (4)非用電方的責任。

  2.遇有下列情況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用電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1)在生產,檢修和電氣運行過程中,因缺乏經驗、疏忽、違反規(guī)程等造成的過錯;

  (2)上級機關或業(yè)務主管機關在指揮、調度上的過錯;

  (3)因用電方責任,造成供電電壓或頻率變動幅度超出本合同第四條規(guī)定時的過錯。

  3.無特殊原因,超出合同規(guī)定的電力數(shù)量用電時,事后應扣還超用的電量,并償付違約金。違約金按超用的電力和電量分別計算。每超用一度電,按電度電價三倍償付違約金,每超用一千瓦按0.5元償付違約金。

  4.用電方責任造成供電方對外斷電或導致供電方對其他用戶限電、斷電時,用電方按供電方對外限電、斷電時間內少供電量,乘以受害方電度電費五倍給予賠償。

  少供電量按斷電(或限電)前后的負荷差(千瓦數(shù))乘以斷電(或限電)小時數(shù)求得。

  5.用電方責任造成供電質量不合格時,供電方不負質量不合格的責任;如導致其他用戶供電質量不合格時,用電方應按第六條5款的規(guī)定給受害方賠償。

  第八條 電度計量以供電方裝設的電度計量裝置的記定為準。

  供電電壓、頻率變動超出允許幅度的時間,以用電方自備并經供電方檢驗合格的自動記錄儀表為準,如無上述設備時,經雙方協(xié)商也可用其他辦法認定。

  第九條 本合同有關供用電的其他事項,按《全國供用電規(guī)則》處理。

  第十條 合同執(zhí)行情況每月考核、結算一次。

  第十一條 合同有效期限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十二條 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供電方、用電方各執(zhí)一份,電力分配機關一份。

  供 電 方 用 電 方

  法定代表簽名:

  (或授權代表)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

  銀行帳號_____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_____法定代表簽名:

  (或授權代表)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

  銀行帳號_____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供用電合同 篇3

  訂立合同雙方:

  供電單位:__市(縣)供電局(所),以下簡稱供電方;

  用電單位:__,以下簡稱用電方。

  為了協(xié)調電力供、用雙方的關系,明確雙方的責任,確立正常的供用電秩序,安全、經 濟、合理地使用電力,根據(jù)《全國供用電規(guī)則》的規(guī)定,經供、用電雙方充分協(xié)商,特訂立 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受電地點、受電電壓、受電容量及限期

  1.受電地點:________

  2.受電電壓:__千伏__線三相交流__千伏。其中,35千伏及以上供電和對電 壓質量有特殊要求的電壓變動幅度為額定電壓的±5%;10千伏及以下高壓供電和低壓電 力的電壓變動幅度為額定電壓的±7%;低壓照明用電的電壓變動幅度為額定電壓的+5% 、-10%。電網容量在300萬千瓦及以上者,供電周率允許偏差為±0.2周/秒;電 網容量在300萬千瓦以下者,供電周率允許偏差為±0.5周/秒。

  3.受電容量:三相交流__千伏安,其中__千伏安__臺,__千伏安__臺, 。

  4.合同期限:合同期限為__年,從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

  二、用電方新裝、增容與變更用電

  1.用電方新裝或增加用電,均應向供電方辦理用電申請手續(xù),并按規(guī)定辦理有關事項 。

  2.供電方為新裝或增加用電的用電方確定的供電方案,高壓的有效期限為1年,低壓 的有效期限為3個月,逾期注銷。用電方如有特殊情況,應及時與供電方協(xié)商延長。

  3.用電方新裝或增加用電,應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供電方交納帖費,以分擔電力部門 為適應用電增加而進行的輸電、變電、配電工程建設或改造的部分費用。專線供電或用戶已 列入基建項目的工程,由用戶投資建設。

  4.用電方投資建設的輸電、變電、配電設施,建成送電后,其產權歸屬,按《全國供 用電規(guī)則》的規(guī)定辦法確定。

  5.用電方提出減少用電容量,供電方應根據(jù)用電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 期最長不得超過2年。在保留期限內恢復用電時,不再交付帖費;超過保留期限要求恢復用 電時,按新裝、增容手續(xù)辦理。按變壓器容量計算基本電費的用電方,必須停止整臺或整組 變壓器的運行,方算暫停用電。自暫停用電期滿之日起,無論用電方申請恢復用電與否,都 應交付全部基本電費。

  6.用電方變更用電性質、變更戶名、減少用電容量、暫停或停止用電、移動表位和遷 移用電地址,均應事先向供電方辦理手續(xù)。

  停止用電時,應將電費結清。

  遷移用電地址而引起供電點變更時,新址用電按新裝用電辦理。

  三、設計、安裝、試驗與接電

  1.用電方新裝、增裝或改裝電氣裝置的設計、安裝和試驗,應符合國家的有關標準, 國家尚未制定標準的,應符合原水利電力部或__省(或自治區(qū)、直轄市)電力部門的規(guī)定

  和規(guī)程。

  2.高壓方式供電的用電方,應向供電方提供下列電氣裝置的設計文件和資料: (1)電氣設計說明;

  (2)用電負荷分布圖;

  (3)負荷組成、性質及保安電力;

  (4)用電功率因數(shù)的計算和無功補償及容量;

  (5)高壓設備的`一次接線方式和布置;

  (6)過電壓保護、繼電保護和計量裝置的方式。

  低壓方式供電的用電方應提供負荷組成和用電設備清單,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 低壓用電方還應提供用電功率的計算和無功補償資料。

  用電方提供的設計文件和資料應一式2份,供電方審核提出書面意見后,退還用電方1 份據(jù)以施工。用電方如改變設計,應將變更方案再交供電方審核。用電方安裝竣工后,應向 供電方提供高壓電氣設備試驗及繼電保護裝置整定記錄,經供電方檢查,直至合格。

  3.無功電力應就地平衡。用電方應在提高用電自然功率因數(shù)的基礎上,設計和裝置無 功補償設備,并做到隨其負荷和電壓變動及時投入或切除,防止無功電力倒送。用電方在供 電方規(guī)定的電網高峰負荷時的功率因數(shù)應達到下列規(guī)定:

  (1)高壓供電的工業(yè)用電和高壓供電裝有帶負荷調整電壓裝置的用電,功率因數(shù)為0 .90以上;

  (2)其他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電(包括大、中型電力排灌站),功率因數(shù)為 0.85以上;

  (3)躉售和農業(yè)用電,功率因素為0.80。

  (凡功率因數(shù)不能達到上述規(guī)定的新用電方,供電方可拒絕接電。未達到上述規(guī)定的現(xiàn) 有用電方,應在二、三年內增添無功補償設備,達到上述規(guī)定。對長期不增無功補償設備又 不申明理由的用戶,供電方可停止或限制供電。供電方應督促和幫助用電方采取措施,提高 功率因數(shù)。)

  4.用電方在供電前應申請用電指標,并就供電方式、裝接容量、用電時間、產權劃分 、調度、通訊、計量方式和電費計收費等項,與供電方簽訂供用電合同(或協(xié)議),供電方 即可裝表接電。

  5.用電方的沖擊性負荷、不對稱負荷和整流用電等對供電質量和安全經濟運行有影響 者,應采取技術措施消除影響,否則供電方可不供電。

  四、安全用電、計劃用電、節(jié)約用電

  1.安全用電:

  (1)供電方供電設施的計劃檢修、校驗和試驗工作應統(tǒng)一安排,需要對用電方停電時 ,35千伏以上的每年一般不超過1次;10千伏每年一般不超過3次。計劃檢修停電應在 7天前通知用電方。

  (2)用電方應定期進行電氣設備和保護裝置的檢查、檢修和試驗,防止電氣設備事故 和錯誤操作;用電方的電氣設備危及人身和運行安全時,應立即檢修;多路電源供電的用電 方應加裝連鎖裝置,并按照雙方簽訂的協(xié)議進行調度操作;裝有自備發(fā)電機組的供電方備案 ,并應采取保安措施,防止在電網停電時向電網反送電。

  用電方發(fā)生人身觸電傷亡、主要電氣設備損壞及用電方的原因引起電網停電等事故時, 應立即向供電方報告,并在7天內提出事故分析報告。

  (3)用電方與電力系統(tǒng)的繼電保護方式,應相互配合,并按照原水利電力部頒發(fā)的有 關規(guī)程進行整定和檢驗。由供電方整定、加封的繼電保護裝置及其二次回路和供電方規(guī)定的 繼電保護整定值,用電方不得自行變動。

  (4)供電方對用電方的安全用電工作應督促檢查,并積極協(xié)助有關主管部門及用電方 共同做好對用電方電工的技術培訓和管理工作,定期進行安全技術考核。

  2.計劃用電:

  (1)用電方應定期提出計劃用電指標的申請,內容包括:計劃期內的生產任務、單位 產品電耗定額、需用電量、最高電力負荷、生產班次和節(jié)約用電措施等。

  (2)用電方設備的檢修應盡量安排在枯水期(用電方工業(yè)設備的檢修應盡量安排在農 業(yè)排灌季節(jié))。

  (3)供電方和用電方都應服從電網統(tǒng)一調度,嚴格按指標供電和用電,不得超分超用 。供電方應認真執(zhí)行“誰超限誰”、“超用扣還”的原則。供電方裝設電力定量裝置,用電 方不得拒絕。

  3.節(jié)約用電

  (1)用電方應定期編制節(jié)約用電措施計劃,完成節(jié)約用電任務;供電方應督促、檢查 、幫助用電方的節(jié)約用電工作。

  (2)用電方應積極采用節(jié)約用電的技術措施,推廣行之有效的節(jié)約經驗。用電方因此 節(jié)約用電,“三電”辦公室不得減少其用電指標。凡國家推廣的節(jié)約用電技術措施,用電方 必須納入節(jié)約用電措施計劃,付諸實施。用電方如不采用,“三電”辦公室可相應扣除用電 指標。

  (3)供電方和用電方應加強非生產用電的管理,取消對家庭生活用電的包用、包費制 ,一律按實用電量由個人繳費。使用非生產性電爐,應經供電局批準。

  五、維護管理與產權分界

  1.供電方與用電方電氣設備的維護管理范圍按產權分界點劃分,其確定原則如下: (1)低壓供電的,以供電接戶線的最后支持物為分界點,支持物屬供電方;

  (2)10千伏及以下高壓供電的,以用電方界外或配電室前的第一斷路器或進線套管 為分界點(第一斷路器或進線套管的維護管理責任,由雙方協(xié)商確定);

  (3)35千伏及以上高壓供電的,以用電方界外或用電方變電站外第一基電桿為分界 點,第一基電桿屬供電方;

  (4)產權屬于用電方的線路,以分支點或以供電方變電所外第一基電桿為分界點(第 一基電桿維護管理責任由雙方協(xié)商確定)。

  2.供電方和用電方分工維護管理的供電、用電設備,未經分管單位同意,不得操作或 更動。如因緊急事故必須操作或更動者,事后應迅速通知分管單位。

  3.供電方由于工程施工或線路維護上的需要,在用電方處鑿墻、挖溝、掘坑、巡線等 時,用戶應給予方便。供電方人員應遵守用電方的有關安全保衛(wèi)制度。用電方到供電方維護 的設備區(qū)工作,應征得供電方同意,并在供電方人員監(jiān)護下工作。竣工后,均應及時修復。

  六、電度計量與收費

  1.計費電度表及其附件的購置、安裝、移動、更換、校驗、拆除、加封、啟封等,均 由供電方負責辦理。高壓電用電方的成套設備裝有自備電度表及其附件的,經供電方同意并 檢驗合格后,可用作計費電度表,并辦理固定資產無償轉移手續(xù),用電期間由供電方負責維 護管理。用電終了后,再辦理資產無償轉還手續(xù)。

  裝設在63千伏及以上計量點的計費電度表應使用互感器的專用二次回路;裝設在63 千伏以下計量點的計費電度表應設置專用的互感器,不得與保護、測量等回路供用,現(xiàn)已共 用的,應逐步改造。

  2.計費電度表應裝在產權分界處,變壓器的有功、無功損耗和線路損失由產權所有者 負擔。

  3.用電方對供電方安裝的計費電度表及附件應負責保管,如遺失或因用電方責任損壞 ,應賠償或負擔修理費。由于用電方原因需要移動表位時,工料費由用電方負擔。

  4.用電方要求校驗計費電度時,供電方應盡速辦理,經校驗合格者,應收校驗費;不 合格者,不收校驗費。用電方對校驗結果仍有異議時,可要求供電方上級計量監(jiān)督機構直至 國家計量局參加處理。用電方自備的分表,供電方應接受修理校驗,收取費用。

  5.計費電度計量裝置誤差超過允許范圍或記錄不準,供電方應按實際誤差及起訖時間 ,退還或補收電費。起訖時間查不清時,可按《全國供用電規(guī)則》的規(guī)定辦法計算。

  6.供電方應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費。用電方應按供電方規(guī)定的期限交付電費。 對逾期不交者,按規(guī)定加收遲納金,并可停止供電。

  供電方對用電量較多的用電方,由銀行分次劃撥電費,月末抄表結算。供電方可委托銀 行、農村信用社托收或代收電費。

  七、違約責任

  1.供電方未按計劃指標向用電方供電時,事后應補還少供的電力、電量,應向用電方 償付少供電量電費的__%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用電方損失的,供電方并應賠償用 電方的損失;用電方超計劃指標用電時(包括低容少用電力)供電方除扣還其超用電量外, 并征違約金,違約金按多用電量電費的__%計算。

  2.供電方由于運行、操作的責任事故造成用電方停電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在停電時 間內可能用電量的電度電費的5倍(單一制電價為4倍)給予賠償,該可能用電量按停電前 用電方正常用電量計算。但電力系統(tǒng)開關掉閘,經自動重合閘重合良好或對有備用電源的用 電方,只停其中一路電源,其它電源可以滿足用電方備用供電設備能力時,供電方不負賠償 責任。

  3.由于用電方的責任造成供電方對外停電,用電方應按少供電量電費予以賠償。用電 方引起的事故,因供電方的責任而擴大停電范圍,則用電方不負事故擴大部分的賠償責任。 4.供電電壓超出本合同規(guī)定的變動幅度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實際所用的不合格電量 電費的20%給予賠償。但用電方用電的功率因數(shù)未達到本合同規(guī)定,或其他用電方的內部 原因引起電壓波動,供電方不負責任。

  5.供電周率超出本合同規(guī)定的允許偏差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實際所用不合格電量電 費的20%予以賠償。

  6.供電方如因施工錯誤或由于供電方的責任導致高壓供電線路斷落連接到低壓供電線 路,造成用電方用電設備燒毀時,應對該設備修復或給予合理賠償。

  7.用電方如在電價低的供電線路上,私自接用電價高的用電設備或私自改變用電類別 ,按實際使用時間向供電方補交差額電費,并處以1~2倍差額電費的罰金。對使用起訖日 期難以確定者,至少按3個月計算。

  8.用電方超過報裝容量私自增加用電容量,應追補電費,處以每千瓦(千伏安)20 元的違約金,并拆、封私增設備。用電方擅自使用已報暫停電氣設備或啟用封存電氣設備, 應追補電費,處以每千瓦20元的罰金,并再次封存擅自啟用的電氣設備。

  9.用電方如私自遷移、更動和擅自操作供電方的電度計量裝置、電力定量裝置、線路 或其他供電設施,處以20至50元的罰金。用電方未經供電方同意,自行引入備用電源, 按接用容量處以每千瓦50元的罰金。

  八、其它

  本合同生效后,供、用電雙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廢止。合同中如有特殊情況需要修改, 或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xié)商,根據(jù)《全國供用電規(guī)則》作出補充協(xié)定,補充協(xié)定與本合同 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式一式2份,供、用電雙方各執(zhí)1份;合同副本一式__份,交等單位各 留存1份。

  供電方:(公章)

  地址:

  法人代表:(蓋章)

  聯(lián)系人:

  電話:

  開戶銀行及帳號:

  用電方:(公章)

  地址:

  法人代表:(蓋章)

  聯(lián)系人:

  電話:

  開戶銀行及帳號:

  簽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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