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繼承糾紛答辯狀
答辯人現(xiàn)就原告訴答辯人法定繼承糾紛一案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原告所訴房產中東屋三間為張三申請所建,不能作為共同財產分割。
第一,據(jù)房管局提供的《私有房屋登記換證申請表》記載,張三、朱與原告共有的坐落在營市街00號(原000號)房產來源是繼承李甲房產所得。但是,房管局提供的李甲1951年的《土地地上權利證書》記載的房產是房三間,而不是現(xiàn)在房產證上登記的間數(shù)。
第二,根據(jù)房管局提供的《私房登記發(fā)證申請書》記載,除李甲1951年的《土地地上權利證書》記載的房三間外,其余的房產分別是1966年和1982年張三申請自建的房產。
第三,根據(jù)房管局、城建局提供的《建議臨時建筑工程許可證》記載,張三申請于1982年5月7日至1982年5月30日新建平房37、5平方米,即現(xiàn)在房產證登記的東屋三間。當時,李甲早已去世,因此,不能作為李甲的遺產繼承。
第四,根據(jù)槐蔭街00號房鄰居提供的證人證言證明,現(xiàn)在房產證登記的東屋三間是經張三申請,由張三子投資建設的,不能作為李甲的遺產繼承。同時,原告亦證明張三子1982年5月建婚房東屋兩間。
二、原告將營市街00號(原000號)張三申請所建東屋三間作為共同財產分割沒有法律依據(jù),應為不當?shù)美?/p>
第一,原告將營市街00號(原000號)張三申請所建房屋作為共有房產分割沒有法律依據(jù)。根據(jù)我國有關法律規(guī)定,財產的取得分為因合同取得、因繼承取得、因遺贈取得、因勞動生產取得、因征收取得和因法院判決取得等等。原告將被繼承人死亡后,張三申請所建房屋,作為被繼承人的財產繼承沒有法律依據(jù),也不符合法定取得的要件。
第二,原告將營市街00號(原000號)張三申請所建東屋三間作為共有財產,是一種不當?shù)美。不當(shù)美侵笡]有法律上的根據(jù),使得他人遭受損失而自己獲得利益。根據(jù)我國《民法通則》第92條規(guī)定:“沒有合法根據(jù),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shù)美颠受損失的人!币虼,原告將張三申請所建房產作為共有財產是一種不當?shù)美,應當返還給財產所有人,分割他人財產是違法的。
三、張三夫妻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撫養(yǎng)義務,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配到一部分遺產。張三夫妻長期與父母住在一起。特別是與母親朱共同生活時間長,并盡了主要撫養(yǎng)義務。這一點有鄰居證人證言證明。因此,根據(jù)我國繼承法第13條第三款規(guī)定:“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yǎng)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睆埲蚱抟婪ǹ梢远喾值闹焖姆蓊~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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